发布时间2025-07-18 20:22:00 来源:小编 阅读次数:次
2021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,张某以营利为目的,长期在其手机浏览器上登录多个违法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活动。他通过银行卡转账★◆■◆★、虚拟币充值等方式不断向赌博账户注入资金,并在网站内使用虚拟币作为赌注进行赌博。
“如果我早一点悔悟◆★■★,也不至于欠下那么多钱……”近日,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犯罪案件,面对法律制裁,三年间累计充值赌资400余万元的被告人张某,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。
经查证■■,张某在上述赌博网站累计充值赌资总额超过400万元人民币。在此期间,张某并无正当职业,仅依靠在赌博网站上偶尔提现的赌资维持生活。为了筹集赌资■◆■◆■,张某不惜多次通过网络贷款、向亲戚朋友借款,累计投入约108万元★■◆。张某因此背上了100多万元的债务。
综上,远安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■■★◆◆◆。
张某的赌博之路始于2021年,他用手机上网时偶然接触到一个赌博网站,并在一次尝试中“意外获利”2万余元(事实上因网站原因未能提现)。这次经历让张某对自己的“赌博技术★■■◆◆◆”产生了◆◆■“信心◆◆★■■”,自此深陷赌博泥潭,一发不可收拾。
法官提醒★◆:■★“十赌九输,庄赢客输”是赌场恒久不变的规律◆★★★★,任何企图通过赌博实现一夜暴富◆◆、财富自由的幻想都注定破灭。赌博属于典型的贪利型犯罪,赌徒■★■★★◆“孤注一掷”的心态往往导致“满盘皆输■◆★◆”的结局,甚至可能身陷囹圄,葬送前程。
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,长期★■■★、持续性地参与网络赌博活动,实际上已构成“以赌博为业”,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,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★■◆★■◆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